闽经贸技术〔2007〕519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请2007年度省企业技术创新 专项资金补助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财政局,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各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加速推动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保障“提升工业竞争力战役”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对2007年度省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进行专项资金扶持。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请对象 《福建省2007年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闽经贸技术〔2007〕450号)中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装备制造业消化吸收再创新专项、自主创新专项、企业信息化专项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已完成前期基础研究,进入或即将进入中试阶段;医药领域项目须取得临床试验批件;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须完成系统分析、方案设计等工作。 (二)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较好的资信等级、合理的资产负债率,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三、资金补助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专项项目期间支付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建设试验装置、购置必要的技术或软件、改善测试条件、研发贷款利息等经费。 四、申请程序及要求 (一)请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符合上述要求的所属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报《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二)各设区市属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县(市)属项目可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 (三)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送省财政厅。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项目可直接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送省财政厅。 (四)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须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并正式行文上报。 (五)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其中送省经贸委三份、省财政厅二份),并附电子文档。资金补助申请截止日期为2007年8月20日。 (六)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上报企业财务快报。 省经贸委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陈 亮 联系电话:0591-87800532 省经贸委商业处 联系人:马国武 联系电话:0591-87816940 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人:郑小熙 联系电话:0591-87097618
附件: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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