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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_海关信息_企业动态_福建鞋业门户网

2005-9-6 01:0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97| 评论: 0

摘要: 近年来,我国出口到欧美国家的货物屡次遭到欧美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而扣留,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了帮助我国进出口企业了解欧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我国出口到欧美国家的货物屡次遭到欧美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而扣留,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了帮助我国进出口企业了解欧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制度,避免出口到欧美地区的货物受到欧美海关的查处,或在应对欧美海关查处时能够利用有关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刊特地介绍欧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制度。

 

欧盟2003722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新的《关于海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措施的条例》(以下简称《欧盟条例》),对原有的关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边境保护措施的3295/94号条例进行了修订。据统计,在19982001年间,欧盟国家海关在共同边境查扣的侵权货物数量从1千万件增加到1亿件,增长率为900%。此次对3295/94号条例进行大规模修订,正是为了扩大海关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权力和力度,以适应侵权贸易迅速增长的严峻形势。

 

欧盟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欧盟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广泛,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证书权、植物品种权、原产地标志和地理标志等。欧盟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环节主要以进口环节保护为主,兼顾出口环节的保护。《欧盟条例》规定,各国应当建立一套程序使海关能够有效地禁止来自第三国的侵权货物进入共同关税区,包括转运、进入共同体自由流通,以任何方式存放或寄存在免税区和免税仓库。同时,对于正在出口、复出口的侵权货物,海关也可以采取措施。即欧盟海关对于进口的保护是强制的,而对出口的保护则是可选择的。

 

申请人的资格

《欧盟条例》规定,可以向海关申请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人范围除了知识产权权利的持有人外,还包括被授权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主体,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海关申请扣留有关侵权嫌疑货物。

 

海关保护的程序(见图1

权利人向海关提出保护申请

权利人要求海关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所有便于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信息,并提供有关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除此之外,权利人还应当提供他们所掌握的任何信息,例如:1合法市场上原货物的完税价格;2侵权嫌疑货物的所在地或目的地、运送或包装的详细特征、预期到达或启运的日期、运输工具等;3进出口人或货物所有人情况;4生产国和销售渠道;5假货和真货之间的差别等。权利人在提交申请时必须同时申明,一旦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扣留的货物最后被证明不构成侵权的,由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海关对申请的审核和保护有效期限

海关收到权利人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申请并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权利人是否核准权利人的申请。海关审核权利人申请时,不向权利人收取任何行政费用。如果海关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应当明确采取保护措施的期限,但该期限不应超过一年,当期限届满,海关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延长该期限。

 

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

海关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后,在一年保护期内,一旦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就应当予以中止放行或扣留,在必要的时候,海关可以咨询权利人的意见。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通知权利人,在不影响海关采取下一部措施的前提下,海关可以将侵权嫌疑货物的数量、性质等有关情况告知权利人。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最长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如果海关有足够的证据怀疑有关货物侵犯了某知识产权,即使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未向海关提出保护申请,海关也可以中止放行或扣留货物并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担保与反担保

按照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担保是指各国主管部门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或与之相当的担保,以保护被告和该主管当局并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反担保则是指涉嫌侵犯专外观设计、专利、布图设计或未披露信息的货物的所有人或进出口人,可以提交担保金以获得被扣货物的放行。如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就货物侵权事实提起诉讼,主管当局应退还担保金。

《欧盟条例》没有规定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时,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担保。对于反担保,则仅适用于侵犯专利权、证书权及植物品种权的货物,当海关扣留的上述货物已经进入调查程序且有关当局未对该货物采取临时禁令,货物所有人可以提供担保并办结所有海关手续后获得货物的放行。

 

 对货物侵权状况的调查

《欧盟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海关是否应当拥有对货物侵权状况的调查权,各成员国可以根据国内法规定具体由哪个部门启动对货物侵权状况的调查程序。

 

货物的提前处理程序

为了简化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程序,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欧盟条例》规定成员国应当提供一个简易程序,使海关能够在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无需启动案件调查程序的情况下提前销毁所扣留的货物。该程序由权利人向海关提出,权利人在要求海关提前销毁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与货物所有人签订的关于同意提前销毁货物的协议,并承担销毁货物的费用及其他责任。如果货物所有人不同意提前销毁货物,则应当依据各国法律启动调查程序。

 

侵权货物的处置

当货物被确定为侵权的,则不得进入、离开共同体关税区;不得进入自由流通领域;不得出口、复出口;不得以任何形式存放等。货物可以被销毁或采取其他方式被排除出商业渠道以防止给权利人造成损害。除此之外,侵权货物也可以被没收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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