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鞋业门户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信息资讯 政策法规 协会资讯 产业聚合 福建鞋业 人才专区 福建童鞋 时尚鞋品 会员介绍 协会之窗 会客厅
福建鞋业门户网 门户 往期新闻 查看内容

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应注意的事项(二)_海关信息_企业动态_福建鞋业门户网

2005-9-6 01:0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69| 评论: 0

摘要: 上一期谈了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应注意的一些事项,本期继续谈

上一期谈了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应注意的一些事项,本期继续谈谈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转入、转出企业使用不同联《申请表》办理报关手续问题

《办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使用和留存。明确了转入、转出企业和主管海关留存《申请表》联,其中转出地海关留存第一联,转入地海关留存第二联;由转入、转出企业留存第三和第四联,但未具体规定转入、转出企业留存其中哪联。目前,企业在办理形式进出口报关手续时,有的转出方企业提供的是《申请表》第三联(或第四联),而有的转入方企业提供的是《申请表》第三联(或第四联)。在海关总署未发文具体明确转入、转出企业的使用规定前,转入、转出企业使用《申请表》第三或第四联办理报关手续均符合规定。

 

未经加工的料件结转调拨问题

《办法》修订过程中将原《办法》深加工结转适用范围中“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内容删除。这一修订是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发展和促进转型升级,更加符合加工企业的生产规律和运行方式。一些企业集团内所属企业由于供货需要和选择出口口岸等原因,其加工厂设在不同地区,但生产产品和所用原材料一样,由于订单的变化等原因往往出现进口料件与备案数量的差异,企业为适应这一变化按规定进行手册变更审批备案时,料件已经进口并受制于原《办法》“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企业集团内无法进行结转调拨,造成效率低下,影响成品出口。一些特殊行业间的加工料件,因其生产特点,对料件调拨也确有必要。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剩余料件”,需要结转(下面专题谈)。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特点决定了管理模式的变化,《办法》有条件放开未经加工料件结转调拨,由于未经加工料件结转调拨这一运作方式存在管理上的难点,在管理上既要区别加工贸易企业与物流企业的运作方式,避免生产企业变相为物流企业,有违加工贸易定义和原则;也要进行审慎研究适应上述企业开展料件结转调拨。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并对海关通关管理程序进行修改。目前,海关选择具有上述特点的少数企业集团、确定试点地区开始组织实施加工贸易集团性企业内料件调拨进行试点,试点取得成果后将逐步推广。

 

便捷通关企业结转应注意办理海关备案手续

为适应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适应企业生产方式和海关监管要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其产品出口,解决手续繁琐问题,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批准了一批适用于实行便捷通关程序的企业,给予一些通关方面的便利,其中包括在深加工结转环节采取了简化审批的措施。《办法》针对过去存在的问题,简化了企业办理深加工结转审批备案手续,规范了操作。为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求的一致性,要求便捷通关企业在进行结转时应按《办法》规定及时办理结转备案手续。

 

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开展“结转”问题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按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的现行办法办理。区外企业应注意,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实行的特殊监管区政策,根据规定,货物进出上述区域按进出口方式办理报关手续。区外企业需承接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加工产品开展深加工的,双方企业按照深加工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并统一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形式进口报关手续(这是与区外两企业之间开展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分“两地”主管海关报关所不同的),区内外结转双方企业既可按规定分批次结转报关,也可以按规定多次结转送货后“集中报关”。报关时,区外企业需提供本企业的纸制手册(联网企业除外)、结转申请表、发票。当区外企业需将本企业加工产品转往区内企业继续深加工的,区内外企业统一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进区报关手续,并按规定对手册进行核销。

 

加工贸易企业不作价设备“结转”问题

《办法》对深加工结构适用范围定义是:“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这里定义的“结转”范围是料件的制成品,即对于转出方企业是料件加工后的制成品,而对于转入方企业则为生产成品所需料件的“结转”过程。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海关对不作价设备是通过加工贸易设备手册(d手册)进行管理的,不作价设备既不是转出企业由料件加工后的制成品,也不属转入企业履行出口合同所需的生产料件,虽属加工贸易手册管理,但不属于上述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定义范围。不作价设备在海关监管有效期限内的,转出方企业履行出口合同后,根据设备所有权的外商要求需将不作价设备转给另家企业继续履行加工贸易出口合同的,应按设备结转现行管理办法办理。

 

转入方企业报关后,转出方企业因报关数据无法“对碰”造成不能报关如何解决?

转入方企业报关后,一些转出方企业在办理报关时无法获得转入方企业报关的“对碰”数据,因而无法正常报关。出现上述情况,有的是转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报关,而转出企业报关滞后超过规定时限,电脑“锁死”。但结转双方企业在报关时限内报关未实现“对碰”的,多数原因是海关H883H2000管理“系统”在切换过程中,出现的传输速度慢或者是部分数据丢失造成的。对上述第一种情况,结转双方企业加强联系配合,转入企业办理形式进口报关后,应及时通知转出企业,使其有充裕的时间办理形式出口报关手续;转出企业在接到转入企业报关通知后,不可能拖延,应及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报关手续。对上述第二种情况,结转双方企业在规定的报关时限内仍无法实行报关数据“对碰”的,遇到这种情况,转出方企业不能“消极”等待数据传输“对碰”完成,而应及时与转入方企业联络,通知转入方企业在其主管海关办理“补报”手续再次传输,以免超出报关时限。随着海关管理程序切换完成,上述问题会大大减少。

 

剩余料件的“结转”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111号令)对剩余料件的定义:“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贸易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下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并规定,“允许同一经营单位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允许剩余料件开展深加工结转,也符合《办法》修订过程中,将原《办法》深加工结转适用范围中“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内容删除的初衷。对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开展的剩余料件结转,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企业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后进行结转,因为是发生在同一企业内的“手册结转”便于操作不成问题。开展跨关区(包括隶属海关间)深加工结转剩余料件操作难度大些,由于剩余料件属未经加工料件的性质,暂无符合结转成品项的前提条件,往往手册中不可能备案为成品项,海关未就手册变更、是否两地报关等予以明确,同时海关报关程序中尚未完成对跨关区深加工结转剩余料件进出口程序的修改,跨关区及隶属海关之间的剩余料件深加工结转暂时不能办理。同一经营单位两企业属同一隶属海关管理,需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手续的,按规定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后,不使用《申请表》,按照深加工结转规定办理形式进出口报关手续,同时提供双方企业纸制手册(联网企业除外)。实现剩余料件跨关区及隶属海关间深加工结转的,在明确操作细则,规范剩余料件在手册中的变更等,并相应调整报关程序后,即可开展。

 

加工贸易副产品“结转”问题

海关总署111号令对加工贸易副产品进行了明确定义,即:“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副产品属于加工后的制成品,符合《办法》规定的“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定义条件,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但一些企业在加工贸易手册备案中,往往只备案加工复出口的主产品,未备案副产品,也不准备作为复出口产品。由于订单的变化,转出方企业的副产品需转为转入方企业的料件,在需要办理副产品“结转”时,由于手册未备案副产品的成品项,不符合结转条件而无法办理结转手续。出现这一情况需办理结转的,企业应按照结转规定办理手册变更,将副产品备案为需复出口的成品项后,再按深加工结转规定办理结转手续。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最新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