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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阿迪达斯状告爱乐公司侵权_国内动态_信息资讯_福建鞋业门户网

2005-9-2 01:0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9| 评论: 0

摘要:     日前,国际知名品牌阿迪达斯状告爱乐服装鞋业(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称爱乐公司)等三单位商标侵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围绕

    日前,国际知名品牌阿迪达斯状告爱乐服装鞋业(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称爱乐公司)等三单位商标侵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围绕爱乐公司所使用的商标是否侵权展开了辩论。爱乐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不要拿洋品牌压制中国本土品牌",但阿迪达斯的代理人表示,商标侵权之争不在于是姓"洋"还是姓"中",关键在于是否构成侵权。

  焦点:三道杠与"AL"是否类似

  在法庭上,阿迪达斯代理人表示,阿迪达斯的图形商标属于荷兰阿迪达斯国际有限公司所有,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阿迪达斯公司的图形商标列入1999年4月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2年12月,原告在北京市场发现带有类似其图形商标标志的运动鞋和运动服正在广泛销售,这些产品的标牌和包装盒上都标示着"爱乐鞋业服装有限公司"的字样。同时,原告发现在第一被告散发的各类产品宣传册和公司介绍等文字资料上也同样出现了类似标志。2003年3月,原告在北京石景山区发现北京瑞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同样在销售带有所诉侵权商标标志的运动鞋。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即爱乐公司使用的商标是原告图形商标与美国耐克公司图形商标的组合图案,其标志的主要部分已经与原告的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被告的行为不仅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严重损害,而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对于阿迪达斯的说法,爱乐公司的代理人认为,爱乐的图形商标是字母"AL"的艺术变体,有独特的创意和含义,与阿迪达斯的三道杠有显著区别,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爱乐公司还请独立第三方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八成以上相关公众认为三道杠和爱乐的图形商标不相似。

  庭审结束前,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竞争:企业都是平等的主体

  随着我国全面加入世贸组织,国际市场进一步融合,我国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外许多跨国公司纷纷对我国企业提起侵权诉讼。对于阿迪达斯的起诉,爱乐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不能用洋品牌压制中国本土品牌。

  在庭审结束后,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了阿迪达斯的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黄晖博士。他表示,在法律面前,每一个企业的权利都是平等的,无论是谁的权益被侵害,法律都是要保护。在法律面前没有"中"、"洋"身份的界定,也不会出现向哪一方偏向保护的问题。

  对于国内企业如何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业内专家认为,从长远发展考虑,国内企业一定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要避免与国外企业撞车、搭车,一旦发现侵权隐患要及时消除。因此,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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