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体育品牌阿迪达斯公司认为福建爱乐服装鞋业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将爱乐鞋业和销售商北京瑞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这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开庭受理。庭审结束前,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作为阿迪达斯的诉讼代理方,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黄晖博士说,阿迪达斯的图形商标属于荷兰阿迪达斯国际有限公司所有,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阿迪达斯公司的图形商标列入1999年4月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2年12月,原告在北京市场发现带有类似其图形商标标志的运动鞋和运动服正在广泛销售,这些产品的标牌和包装盒上都标着“爱乐鞋业服装有限公司”的字样。同时,原告发现在第一被告散发的各类产品宣传册和公司介绍等文字资料上也同样出现了类似标志。2003年3月,原告在北京石景山区发现北京瑞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同样在销售带有所诉侵权商标标志的运动鞋。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即爱乐公司使用的商标是原告图形商标与美国耐克公司图形商标的组合图案,其标志的主要部分已经与原告的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被告的行为不仅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严重损害,而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对于阿迪达斯的说法,爱乐公司的代理人认为,爱乐的图形商标是字母“AL”的艺术变体,有独特的创意和含义,与阿迪达斯的三道杠有显著区别,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爱乐公司还请独立第三方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八成以上相关公众认为三道杠和爱乐的图形商标不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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