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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进出口业务的海关政策_2004年福建鞋业行业品牌发展峰会_特别策划_福建鞋业门户网

2005-4-3 01:0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53| 评论: 0

摘要: 受福建鞋业协会的邀请,我们从海关职能管理的角度,给大家介绍四个方面可能感兴趣的海关政策内容:一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二是海关保税(保税仓储,保税加工

受福建鞋业协会的邀请,我们从海关职能管理的角度,给大家介绍四个方面可能感兴趣的海关政策内容:一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二是海关保税(保税仓储,保税加工)政策;三是海关贸易管制政策;四是海关贸易便利措施。

一、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要点:

(一)海关知识产权备案

注意事项:

1、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只在进出口环节实施;

2、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直接向海关总署政法司提出申请:A、费用--每件备案申请人民币800元 (海关公告2004年第15号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 ;B、缴费形式--备案费转入海关总署的备案费专用帐户,海关总署不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或以现金、支票等其他形式缴纳备案费; C、预缴--申请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前预先缴纳备案费。

(二)依申请扣留(企业主动,海关配合)

注意事项:

1、有关知识产权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

2、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同时提交知识产权备案申请需要的文件、证据;

3、知识产权权利人负举证义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A、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B、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4、知识产权权利人需提供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三)依职权调查处理(海关依职权主动行使职权)

注意事项:

1、只对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进出口货物;

2、知识产权权利人需提供担保。

(四)货物处置和费用

注意事项:

货物处理方式:A、转交。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B、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C、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D、予以销毁。

费用:A、被扣留货物放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货物在海关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B、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货物在海关扣留后的实际存储时间支付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二、海关保税(保税仓储,保税加工)政策

要点:

(一)保税制度概念: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

(二)保税制度特点:

1、批准保税(不受管制、复运出境、可以监管);2、纳税暂缓;3、监管延伸;4、核销结案。

(三)保税制度的分类:

保税仓储: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免税品商店。

保税加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保税集团、保税工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特殊区域:保税区(保税仓储、保税加工)、出口加工区(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园(区港联动)、保税物流中心(A/B)。

(四)保税制度的国际通行做法

1、以保税管理实现的模式分:封闭模式、开放模式。

2、以税收的保全方式分:先征后退、税收担保、全额保税。

我国目前采取的模式:全额保税+部分税收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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