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意大利卫生部向媒体公布了对非欧盟产的进口鞋类实施安全卫生调查检测的消息。2006年1月意大利卫生部已正式在进口口岸对进口鞋类实施安全卫生项目的抽查检测。据媒体报道,已有中国鞋类因检测不合格而被意大利海关扣留。为使国内生产和贸易企业全面认识意大利本次调查检测的项目法律依据和技术要求,现将意大利方面公布的调查检测项目的技术法规作简要介绍,希望有助于广大企业完善合同评审、采购控制、进货检验、成品检验和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的工作,确保产品安全质量,保障产品顺利出口。 据媒体报道,意大利此次调查的项目依据是欧盟的技术法规,即76/769/EEC、94/27/EC、2002/61/EC、76/797/CEE等指令,经检测发现中国鞋类中镍、禁用偶氮染料、镉和五氯苯酚等4种化学物质超过相关指令规定。现将上述四项欧盟指令情况介绍如下: 一、76/769/EEC:该指令的全称是欧共休理事会关于各成员国限制部分危险物质的法规的趋同指令,该指令发布以来至2003年底已经过34次的修订,受该指令管辖的危险物质多达47大类,其中94/27/EC、2002/61/EC指令是对该指令的修订,其内容已纳入该指令之中。对该指令进行修订的指令中,除94/27/EC、2002/61/EC指令涉及鞋类产品外,还有83/264/EEC、89/677/EEC、91/338/EEC、2002/45/EC、2003/11/EC等多项指令也涉及鞋类产品。由于76/769/EEC指令涉及鞋类的危险物质众多,这里仅介绍目前普遍认为该指令涉及鞋类的危险物质及其限制要求。为便于检索,有关的修订指令号均标注在危险物质的名称后。该指令涉及鞋类的危险物质及其限制要求详细内容见附件。 二、76/797/CEE指令:欧盟现已废止76/797/EEC指令。该法规仅有意大利文文本(有关内容待续)。 福建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和国家鞋类检测中心已开展上述项目的检测业务,检测事项可向上述检测机构咨询。 咨询电话:检验检疫技术中心:0591-87065538 吕水源 国家鞋类检测中心:0595-85623696 陈 斌 0594-2681871 林 伟 附件:目前普遍认为欧盟76/769/CEE指令涉及鞋类的危险物质及限制要求 目前普遍认为欧盟76/769/CEE指令 涉及鞋类的危险物质及限制要求 1.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 (79/663/EEC指令修订):不得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物品。 2.3-吖丙啶基-磷化氢的氧化物、多溴联苯(PBB) ( 83/264/EEC指令修订):不得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物品。 3.铅的碳化物、铅的硫化物(89/667/EEC指令修订):除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外,不可用于用作颜料的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成员政府若欲在其境上允许此类用途,依照ILO公约13条有关颜料中铅白与铅的硫酸盐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有机锡化合物(2002/62/EC指令修订):当作为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用于自由组合涂料的生物杀虫剂时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5.五氯苯酚及其酯类(1999/51/EC指令修订):市售物质或配制品中物质的质量浓度不得大于或等于0.1%。注意:德国化学品法案规定的限量为5ppm。 6.镉及其化合物(91/338/EEC指令修订):不得用于由下列物质和配制品生产的成品的着色剂。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由上述被镉着色过的物质或制品制造的成品或制品的成分,当其中镉的质量含量高于0.1%时不得在市场上出售。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由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造,经含镉物质作稳定剂的成品或制品的成分,其中镉的质量含量高于0.01%时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7.镍及其化合物(94/27/EC指令修订):用于与皮肤长期直接接触的制品,如:耳环,项链,手镯和手链,踝饰,戒指,手表壳、表带和带扣,铆扣,搭扣,铆钉,拉链和金属标牌等用在服装上的物件中的镍释放量不得超过0 .5ug/cm2/周。 8.67/548/EEC指令附件I中分类为1类或2类致癌物质(97/10/EC指令修订):风险标记R45或R49的致癌物质。目前普遍认为涉及鞋类的有六价铬,德国化学品法案规定不得含有,目前检测方法标准规定的检出限为3ppm。 9.10―13个碳原子的烷烃---短链氯代石蜡(SCCPs)(2002/45/EC指令修订):从2004年1月6日起,如果用作皮革加脂剂的物质或其他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其含量超过1%,则不得投放市场。 10.偶氮染料(2002/61/EC、2003/03/EC指令修订):由一个或多个偶氮基团还原裂解产生的偶氮染料,它会释放出一个或几个本法规附件8中所列出的芳香胺(共22种)。据本法规113(3)条制定的检测方法,其在成品或已染色部分中达到可检出浓度(即:大于30ppm),则不允许用于可能会与人类皮肤或口腔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及皮革制品,例如: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假毛发,头套,帽子,尿布及其他卫生用品,睡袋,鞋靴,手套,手表表带,手提包,钱夹,公文包,椅套,可挂在颈部的挂包,布或皮革制玩具及以布或皮革作服装的玩具,面向最终消费者的纱线和其他纤维制品。此外,上述所提到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除非它们符合其中所提的要求,否则不允许投放市场。 11.壬基酚C6H4(OH)C9H19、乙氧基化壬基酚(C2H4O) nC15H24 O(2003/53/EC指令修订): 不允许该物质或其质量浓度等于或高于0.1%的配制品组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加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