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就“欧盟对我国皮鞋采取反倾销措施”一案答记者问 记者:商务部是否支持中国鞋企对欧盟提出上诉? 高虎城:一个时期以来,无论是业界还是相关中介组织和国外相关行业都在继续关注这个案件的发展。最近,我部分涉案企业表示要将该案上诉欧洲法院,我们认为这一做法体现了企业勇于熟悉并运用规则捍卫自己权利的积极立场和态度,这也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企业发挥主体作用、逐步在贸易救济应对方面走向成熟的表现。 欧方在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基础的情况下坚持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经过磋商,欧方对措施进行了一些调整,但中国企业仍对此极为不满,认为其做法存在诸多法律问题,此案所采取的对中国企业的不公正、歧视性做法,使中国的企业遭受了损失,鞋类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面临着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和困难,此案将对鞋行业、鞋企的生产和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针对欧方在该案中的法律问题,近来部分企业表示拟将皮鞋反倾销案上诉欧洲初审法院。我们认为,这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有效途径,也是企业的权利,商务部尊重和支持企业的自主选择。 商务部将继续鼓励鞋行业、鞋企加强协调和自律,运用合法的手段积极应对反倾销,坚持发展“品牌战略”,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加强在环保、劳工及社会责任、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投入和努力,拓展我国鞋业的长期发展,提高我国鞋类生产企业的竞争力。 记者:此案中,欧委会在调查和裁决中违反欧盟反倾销法规的做法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高虎城:欧委会在此案的调查和裁决中确实存在较多违背欧盟反倾销法规之处。比如,欧委会未经审查和披露就否决了我150多家未抽样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待遇,违反了欧盟反倾销法2.7条的规定;并且我150多家未抽样应诉企业未经审查和披露就被剥夺了分别税率待遇,这违反了欧盟反倾销法第9.5条的规定;此外,在信息披露方面,欧委会的补充终裁披露文件只给利害关系方5天的评论期,其中还包括两天休息日,违反了欧盟反倾销法20.5条关于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期不得少于10天的规定。 记者:中国企业此前是否就反倾销案在国外法院起诉过调查机关,是否有成功的案例? 高虎城:在以往的案件中,我国的企业已经就国外针对其产品进行反倾销作出的终裁,运用反倾销有关规定诉诸国外法院进行维权。如,山东省一家企业就对甲酚反倾销案起诉到欧洲法院,法院于2006年7月13日裁决撤销对该企业的反倾销措施。此外,我企业还曾就美国苹果汁反倾销案和暖水虾反倾销案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美国商务部,最终也都取得较好的结果。因此,我们认为随着中国企业的逐渐成熟和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意识的提高,类似诉讼还会发生。 记者:商务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支持企业在欧洲法院的起诉行动? 高虎城:商务部在反倾销的整体应对当中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商务部在职责范围内对中国企业应诉欧盟皮鞋反倾销案进行了积极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政府间的磋商、交涉和沟通。我相关驻外机构在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多次通过驻在国向欧盟、欧委会的成员反映企业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商务部的有关调查机构和有关负责人也多次通过出访、对话等方式与欧方进行交涉。目前,中国部分企业拟将此案上诉至欧洲初审法院,这是一个司法程序,这一程序的主体是起诉方的企业和被诉方的欧盟调查机关。商务部作为一个政府机构,在尊重司法程序的同时,将在公共服务和信息方面向中国企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