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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中国鞋企起诉欧盟 要求撤销反倾销案的裁决_行业综述_行业综述_福建鞋业门户网

2007-1-5 01:0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1| 评论: 0

摘要: 记者12月31日从“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应对联盟”获悉,目前已有五家中国制鞋企业对欧盟委员会提起了诉讼,要求欧委会撤销此前做出的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的有关

记者12月31日从“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应对联盟”获悉,目前已有五家中国制鞋企业对欧盟委员会提起了诉讼,要求欧委会撤销此前做出的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的有关裁决。

记者从“应对联盟”获悉,目前有五家企业向欧洲第二高等法院――欧洲初审法院提起了诉讼,这五家企业分别是位于广东省的港资企业新生港元、台资企业金履鞋业和万邦鞋业,以及浙江省的泰马和奥康两家民营制鞋企业。

据担任中国制鞋企业代理律师的蒲凌尘介绍,根据欧盟相关法律规定,随着反倾销调查程序的终结,参与应诉的企业可以在反倾销措施终裁裁定公布后,寻求司法程序复议,开展司法诉讼是企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的另一种救济手段。以前中国有过成功的案例,如美国对中国苹果汁、温水虾反倾销案,中国企业将美国商务部起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并获得胜诉。

2005年7月7日,欧盟立案对产自中国的皮鞋进行反倾销调查。经过一年多的多方论辩,2006年10月5日,欧盟公布终裁结果,除一家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被裁以9.7%的反倾销税外,其它所有企业都被裁征收16.5%的反倾销税,自2006年10月7日起征收2年。

广东省外经贸厅公平贸易局局长陈立鹏指出,欧盟对中国皮鞋反倾销的立案、调查和裁决过程中,都存在与世贸规则和欧盟反倾销法不符的缺陷。欧盟拒绝给予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并采用“一国一税”的办法是重大倒退,欧盟裁决认为中国企业在多方面受到政府操纵,在原告申请资格、裁决时间等方面也明显违反有关法律程序,这些都是中国企业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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