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外经贸局,福州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厦门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各设区市国税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经研究,对开展福建省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产品出口情况的核查是指由福建省外经贸厅会同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国税局(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共同对福建省内(不含厦门市)2002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进行检查。 二、核查对象包括依法设立且产品全部直接出口,进口设备享受先征后退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各有关部门应企业申请开展检查工作。 三、申请接受核查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1日前提出申请(2007年企业申请时间延至3月20日),并将本企业上年度产品生产、出口或销售数量情况报告,进口设备报关单(第二联企业存档联复印件),税单(第一联“收据”复印件),出口产品报关单证(第二联企业存档联复印件),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含出口产品销售情况)或者出口产品销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式四份集中报送福建省外经贸厅。企业提交报告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同时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无误。 四、福建省外经贸厅负责审核企业设立时间、投产时间,依照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核对企业上年度的产值、出口情况; 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审核企业的进口设备及出口产品报关单、进口设备征税单,审核企业加工贸易转内销情况; 福建省国税局负责审核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总额及有无内销情况; 财政部驻福建监察专员办负责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应退税条件。 五、福建省外经贸厅于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3日内将有关材料分送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省国税局。 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省国税局应于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3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反馈给福建省外经贸厅。 福建省外经贸厅收到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省国税局反馈意见后2日内,将有关材料送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专员办于10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福建省外经贸厅。 对各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由福建省外经贸厅统一将企业的申请报告送各有关部门,加注“产品出口情况属实”字样,并加盖印章。 六、省外经贸厅及有关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有选择地对尚需接受调查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的产品出口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和程序与前第四款、第五款相同。 七、在核查和调查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将对认为有必要的企业进行实地抽查。 八、福建省外经贸厅于每年4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福建省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情况汇总后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 其他事项按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