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谊嘉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将福建省晋江市池店达仕鞋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YIJIABAO.谊嘉宝》中的谊嘉宝文字作为其企业名称及其产品外观、款式、包装、销售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其行为已经造成了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特别是对福建省晋江市池店达仕鞋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谊嘉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之间关系产生误认、混淆。 福建省晋江市池店达仕鞋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谊嘉宝》为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其中用小写拼音字母“yijiabao"和汉字“谊嘉宝”繁体形式组合。该商标于1996年11月27日、1997年9月21日取得运动鞋类别的商标专用权。上海谊嘉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也是专门从事鞋类销售及鞋业加工的公司,其鞋类包装袋使用商号《谊嘉宝》拼音字母也为“yijiabao”和汉字“谊嘉宝”繁体形式组成,仿似福建省晋江市池店达仕鞋业有限公司的包装袋;其鞋类产品的外观形式上;鞋底用料和鞋底图案“谊嘉宝”拼音和汉字组成,近似福建省晋江市池店达仕鞋业有限公司的“谊嘉宝”鞋类产品。 对此,福建省鞋业行业协会法律顾问李维真认为上海谊嘉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鞋类产品和标识显著位置故意突出“谊嘉宝”字样,在全国各地销售,其行为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特别是对福建省晋江市池店达仕鞋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谊嘉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关系产生误认和混淆,同样很容易使人误认为上海谊嘉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产品是福建省晋江市池店达仕鞋业有限公司的产品。所以,上海谊嘉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已经构成对福建省晋江市池店达仕鞋业有限公司“谊嘉宝”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该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上海谊嘉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的民事侵权的法律后果。 福建省鞋业行业协会法律顾问李维真以福建省晋江市池店达仕鞋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的名义,就上海谊嘉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事件已经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调查处理,并着手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福建省晋江市池店达仕鞋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承上所述,在此特别提醒大家: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2007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