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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鞋业协会转发省外经贸厅关于组织推荐“中国出口名牌”备选名单的通知_协会推介_协会传真_福建鞋业门户网

2007-3-3 01:0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7| 评论: 0

摘要: 闽外经贸发〔2007〕14号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厦门不发),各有关出口名牌企业:   2005年,商务部发布了190个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集中力量

闽外经贸发〔2007〕14号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厦门不发),各有关出口名牌企业:
   2005年,商务部发布了190个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对引导企业扩大自主品牌出口,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即将到期,为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着力实施品牌战略,切实提高贸易效益”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名牌对于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导向作用,商务部决定继续开展“中国出口名牌”评价工作。根据商务部商办贸函[2007]25号《关于请推荐“中国出口名牌”备选名单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中国出口名牌”评价体系分为资格条件和评审指标两个部分(见附件1)。前者为必备条件,缺一不可。凡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方可按附件2所列商品类别申报,已评为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需重新申报。
二、申报材料
1、申报 “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须按附件1第三条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中国出口名牌申报表”(附件4),并按规定将相关申报材料(包括证明和说明性材料)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出口额证明由当地海关出具,销售额证明由当地税务或统计部门出具。
2、跨商品类别申报的,每个商品类别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
3、企业申报表所填写的数据必须真实,并提供有效、完整的证明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如经查实数据有不实的,将取消企业两年内参与中国出口名牌及省级出口名牌评价的资格。
三、推荐上报
1、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及各有关单位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和宣传出口品牌战略,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商务部的“中国出口名牌”,并按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
2、我厅将严格按照商务部要求和推荐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制度,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附件3)进行初评,对得分50分以上的企业排序并推荐上报商务部,同时在我厅政府网站公示。
3、商务部将组织行业和专家进行复审,按照得分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地区差别等因素,提出“中国出口名牌”名单,经公示后发布。
    根据商务部通知,在“中国出口名牌”发布前,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继续有效。由于时间紧迫,请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及各有关企业认真组织,并务必于2007年4月5日之前将有关资料(一式二份)报送我厅(贸发处)。
联系人:赵晶,赵维玲
  电话:0591-87270171,87270176;
  传真:0591-87842460;
  电子邮件:zhaojing@fiet.gov.cn; leticia@fiet.gov.cn
  地址:福州市五四北路158号环球广场二楼省外经贸厅贸发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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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中国出口名牌”资格条件、评审指标和申报材料
  2、商品类别
  3、评审指标评分标准
  4、“中国出口名牌”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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