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外经贸发〔2007〕14号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厦门不发),各有关出口名牌企业: 2005年,商务部发布了190个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对引导企业扩大自主品牌出口,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即将到期,为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着力实施品牌战略,切实提高贸易效益”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名牌对于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导向作用,商务部决定继续开展“中国出口名牌”评价工作。根据商务部商办贸函[2007]25号《关于请推荐“中国出口名牌”备选名单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中国出口名牌”评价体系分为资格条件和评审指标两个部分(见附件1)。前者为必备条件,缺一不可。凡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方可按附件2所列商品类别申报,已评为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需重新申报。 二、申报材料 1、申报 “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须按附件1第三条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中国出口名牌申报表”(附件4),并按规定将相关申报材料(包括证明和说明性材料)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出口额证明由当地海关出具,销售额证明由当地税务或统计部门出具。 2、跨商品类别申报的,每个商品类别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 3、企业申报表所填写的数据必须真实,并提供有效、完整的证明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如经查实数据有不实的,将取消企业两年内参与中国出口名牌及省级出口名牌评价的资格。 三、推荐上报 1、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及各有关单位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和宣传出口品牌战略,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商务部的“中国出口名牌”,并按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 2、我厅将严格按照商务部要求和推荐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制度,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附件3)进行初评,对得分50分以上的企业排序并推荐上报商务部,同时在我厅政府网站公示。 3、商务部将组织行业和专家进行复审,按照得分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地区差别等因素,提出“中国出口名牌”名单,经公示后发布。 根据商务部通知,在“中国出口名牌”发布前,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继续有效。由于时间紧迫,请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及各有关企业认真组织,并务必于2007年4月5日之前将有关资料(一式二份)报送我厅(贸发处)。 联系人:赵晶,赵维玲 电话:0591-87270171,87270176; 传真:0591-87842460; 电子邮件:zhaojing@fiet.gov.cn; leticia@fiet.gov.cn 地址:福州市五四北路158号环球广场二楼省外经贸厅贸发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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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中国出口名牌”资格条件、评审指标和申报材料 2、商品类别 3、评审指标评分标准 4、“中国出口名牌”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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