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内容和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该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年企业工薪支出税前扣除 新条例对企业所关注的有关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二是明确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老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