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2 01:0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6| 评论: 0
从今年3月1日起,海关总署放宽了对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的管理,允许加工贸易企业主要工序外发加工。 “新规”删除了原办法中经营企业申请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时海关不予批准的规定,同时还允许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不运回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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