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外经贸发〔2008〕31号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省属各进出口企业:
2006年,我厅发布了63个“福建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与发展的出口名牌”(以下简称“省级出口名牌”),并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对引导企业扩大自主品牌出口,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2006-2007年度“省级出口名牌”已经到期,为实施品牌带动战略,落实2008年全省外经贸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商务部《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商法发〔2006〕703号)的文件精神,我厅决定继续开展2008―2009年度“省级出口名牌”的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申报2008-2009年度“省级出口名牌”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所有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四)上年度自营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正在注册商标。
(七)商标首次注册地在中国关境内,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八)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出口商品无检验不合格经历。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申报对象
符合评选资格条件的各级各类外经贸企业均可通过设区市外经贸局向省外经贸厅申报。
三、申报材料
各企业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项证明材料在申报时须在有效期内):
(一)“省级出口名牌”申报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七)专利证书(复印件)。
(八)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上年度(2007年)及前一年度(2006年,下同)自营出口额证明(当地海关出具)或销售额证明(当地税务或统计部门出具)。出口额证明或销售额证明中的企业应与申报企业名称相一致。不相一致的,应提交出口企业为申请企业子公司的证明材料(当地工商部门出具)。
(十三)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四)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名牌出口商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等证书(复印件)。
(十五)创品牌工作规划。
企业在上报材料时有关证书(报表)须同时提交原件用于核对。
四、申报要求
申报2008―2009年度“省级出口名牌”的企业,须按评选资格条件和报送材料要求,经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初审并于2008年6月15日之前向我厅(贸发处)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两年内申报“省级出口名牌”的评选资格。
我厅将按评审指标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地区差别、企业类型等因素,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2008―2009年度“省级出口名牌”名单,经公示后公布。
请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出口名牌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协助做好省级出口名牌的推荐工作,积极组织本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以此为契机,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推动和宣传品牌发展战略,制订促进本地区品牌战略的具体措施。
联系人:赵维玲、陈纯尘、章宇
联系电话:87270176、87270231、87273651
传真:0591-87842460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省外经贸厅贸发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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