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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知识产权权利休眠_海关信息_企业动态_福建鞋业门户网

2005-5-2 01:0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02| 评论: 0

摘要:   2003年8月7日,上海海关驻外高桥港区办事处在查验一批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摩洛哥的汽车附件中发现,出口的353箱车头进气面罩和车窗

  2003年8月7日,上海海关驻外高桥港区办事处在查验一批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摩洛哥的汽车附件中发现,出口的353箱车头进气面罩和车窗开关上标有“奔驰(图形)”商标,价值7421.8美元,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
  权利人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代理人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验货后确认侵权。海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侵权353箱车头进气面罩和车窗开关,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案例中侵权人侵害的就是权利人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在中国申请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商标专用权保护。按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备案后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就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有权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海关也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确定为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若不认为是侵权货物的,海关将予以放行。
  由此可以看出,海关在进出口贸易中对进出口货物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采取的是一种积极主动的保护措施。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条例》虽叫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实际保护范围还包括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
  
  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
  
  《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人“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备案,是寻求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条件。
  海关的知识产权备案制度采取的是一专利(或商标)一备案的原则。若一系列商品只涉及到一个专利(或商标)则只需要做一个备案;若一个商品同时涉及到多个专利(或商标)则分别需要做多个备案。知识产权人申请备案必须同时交纳备案费(每件800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若想对其知识产权继续保护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若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若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
  海关之所以采取如此严格的登记注册制度,目的在于:一是在全国的海关系统范围内,建立起一个以国内知名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商标权为保护重点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建立健全此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便于各地海关联合行动。 二是督促要求那些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麻木的权利休眠者及早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海关的知识产权备案,也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得到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因为依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关于边境措施的相关规定,在条例中还规定了另一种被动保护模式。这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第十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一)的规定上。按照以上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即使在未进行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只要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就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口岸海关依据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同时,《条例》依然要求权利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到海关总署补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这一被动保护模式的设立,为知识产权人在未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给出了一条确实可行的办法,也是知识产权人对自己行为的一种补救途径。
  而无论是采取上述的哪种保护模式,也无论是权利人申请海关采取的保护措施,还是海关在检查中查获侵权嫌疑物,相关权利人都应该配合海关部门积极履行下列义务:
  首先,申请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其次,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知识产权权利人只有充分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才能通过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自身的利益。但在实际案例中,却往往因为权利人的懈怠行为和消极做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
  那么,知识产权人到底具有哪些权利?在进出境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以下权利: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时,有权要求海关予以扣留。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并缴纳担保金后,有权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向海关请求查看有关货物。
  ――当嫌疑货物扣留后,认为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有权申请海关不扣留嫌疑货物。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同时,提起诉讼,提请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进行判决(或裁定)。
  以下一个案例就能充分说明权利人因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不一、行动迥异,而使得自己企业的切身利益受到完全不同的保护结果。
  2001年2月22日,南京一家进出口公司委托金陵报关公司向南京新生圩海关申报出口卤素灯70万只。海关关员在开箱查验后发现出口货物却是启辉器,其中20万只印有“PHILIPS”商标,50万只印有“SILVANIA”商标。
   虽然飞利浦公司当时并未在该海关利用备案制度保护自己的商标权,海关关员凭着日常的生活经验,知道“PHILIPS”是名牌,直接与飞利浦公司中国总部联系才确认这批货物全属假冒。最后,20万只印有“PHILIPS”字样的假冒启辉器被南京新生圩海关公开销毁,侵权人同时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 飞利浦公司也通过此次事件认识到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立即补办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手续。
  而企图一起出口的另外50万只标有“SILVANIA”商标的启辉器是否也是侵权产品,却因为相关公司同样没有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而无从查证。最终无法确定此批货物是否属于侵权货物而被海关放行。如果“SILVANIA”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确有其人,并且在海关总署申办了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就十分容易处理,且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就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从这则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因为权利人的怠于行使权利,使海关机关对嫌疑货物无法确定侵权事实,而最终涉嫌的侵权货物被放行。
  分析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海关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意义认识不足,权利人消极应付或漠然处理。甚至有个别权利人认为海关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对企业产生的效益不大。殊不知,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的是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合法收益和企业商标的信誉度。因侵权产品销往国外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是企业短期所无法预测的。尤其是对于有较好出口知名度的对外贸易企业,保护好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商标权就尤为重要。

  二是对申请海关保护的成本预估不足。有的权利人事先向海关举报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要求都非常迫切,但一旦海关采取了有效监控措施查获了侵权货物并通知权利人后,又常常因涉案货物货值较大、无力提交海关核定的担保金而决定放弃其原先提出的保护申请。而有的权利人认为提交担保金会影响企业正常的资金流转,因此在收到海关有关侵权嫌疑货物情况通知时,既不愿向海关提交担保金及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但也不明确表示放弃保护或是向总署申请撤销备案,使得海关只能等到权利人超期未予回复后方能放行有关货物。
  三是权利人与其代理人之间关系不协调,内部运作机制不顺畅。如有的代理人在收到海关有关侵权货物情况及提交担保金的书面通知时,要求海关再以书面方式另行通知权利人在中国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通常并非权利人在总署备案的代理人或指定联系人,既无依据,又增加了海关工作量,拖延了货物侵权认定的时间。权利人往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有效保护申请或鉴定材料,而只能提供由企业内设的办理知识产权事务部门出具的文书材料,无法保证海关及时收集确证货物侵权嫌疑的有力证据,影响了打击力度和保护实效。而海关执法的严格时效性,又要求知识产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达到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统一。
  
  海关方面的职责与义务
  
  海关部门的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涉嫌侵权的货物予以扣留。同时,海关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确定为侵权货物的,海关可予以没收,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关的义务主要是告知的义务,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应当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时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及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
  自主的知识产权和知名的商标品牌是未来企业,尤其是对外贸易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优势和利益所在。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是国家在货物的进出境环节上,采取的由国家职权部门依职责履行的维护企业自主的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的一项专门的制度。只有企业与海关通力配合,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防范、报警机制,才能更加有效利用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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